铝材出口管制:1C202 那条线怎么判
460 MPa 与外径 75 mm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,而"能够达到"包含热处理前后。
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1C202 项规定:极限抗拉强度在 20 ℃ 下能够达到 460 MPa 或更高,且属于外径大于 75 mm 的管材或圆柱形实心棒材(包括锻件)的铝合金,属于管制物项,出口须依法办理许可。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——强度再高,只要棒材外径不大于 75 mm,就不在该项范围内;外径再大,强度低于 460 MPa 同样不在范围内。最容易踩的一点是清单的技术说明:所谓"能够"既指热处理前,也指热处理后能够达到该指标的合金,因此"按退火态交货"并不能把该牌号状态移出管制范围。钛合金对应的门槛是 900 MPa,尺寸条件相同。本站列出的牌号与规格均在民用范围,凡是同时满足上述两条的管材、棒材与锻件我们不予报价。